併購貸款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一、併購貸款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貸款餘額的1%;
(五) 有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併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併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併購貸款業務。
二、併購貸款利息計算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爲(注: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爲: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爲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爲: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爲: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爲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爲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爲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爲: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複利:複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髮【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129號。
上述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的併購貸款的使用範圍的內容,供各位參考。在進行併購貸款的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利息的,至於併購貸款利息怎麼算,上文中也是作出了講解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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