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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怎麼處理駕駛證?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怎麼處理駕駛證?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怎麼處理駕駛證

駕駛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將被吊銷駕駛證,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吊銷駕駛證未滿兩年時間內不得考取駕駛證。(如果駕駛人是飲酒或者醉酒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將終身不得取得駕駛證。)

駕駛人被吊銷駕駛證年滿兩年重新申請駕駛證,駕駛人需要重新報考駕校,從科目一到科目四全部合格後,方可取得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爲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爲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九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一)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註銷的;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註銷的;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註銷的;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註銷的;

(五)原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原因被註銷的,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六)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判刑

(一)行爲人將人撞傷以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爲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

1、對於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爲人不知道逃逸行爲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爲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爲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筆者認爲應當認定該行爲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爲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爲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

4、行爲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爲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爲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二)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由於行爲人對第二次肇事結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我們應分別考慮。

1、“因逃逸緻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爲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爲人交通肇事後,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鉅額的賠償費用,以至於匆忙逃跑,至此行爲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後,行爲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於行爲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爲,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爲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爲人交通肇事後爲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爲人先前的肇事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罰。如果行爲人先前的肇事行爲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爲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駕車逃跑,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行爲人在逃逸過程中放任另一種肇事結果的發生,對於這種間接故意的二次肇事應認定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認定,最明顯的一個理由就是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4、行爲人肇事後致被害人重傷。此時,行爲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後行爲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對這種案件,筆者認爲,行爲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傷等危害結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後又因逃逸緻被害人死亡,這種階段上行爲又成立故意殺人罪。此時應對行爲人進行二罪並罰。因行爲人對二次肇事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之分,我們應分別處理。

第一、如果行爲人的第二次肇事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應將前二罪的並罰結果與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進行並罰。

第二、如果行爲人的二次肇事行爲應定故意殺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應依據數罪併罰的理論進行並罰。

國家是堅決嚴懲肇事後逃逸行爲的,因爲肇事帶來的危害是無法挽留的,如果肇事者及時將被害人帶到醫院,挽救的便是一個生命。因此,肇事者理應被吊銷駕駛證,情節嚴重的更應該被終身禁駕。當我們真的在行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冷靜應對,及時將傷者送醫,不應選擇逃逸,終將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