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分公司實施可以嗎?
一、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分公司實施可以嗎?
這樣做是可以的,現實中也有不少這樣操作的。分公司並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展開經營。公司如爲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有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分公司有對外簽署合同的權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收款、開發票。但法律後果由總公司承擔。但合同是由總公司簽署,合同相對人就是總公司,所以很多企業不願意付款給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開票。分公司也可以開發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只要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登記,並在所在地納稅。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二、分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徵?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爲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大型公司都有多家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由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具體執行。在這樣的合同裏面,總公司最終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分公司有獨立法人資質,其也能對外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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