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界定方法是什麼?
可以從以下區別界定忠實義務、勤勉義務:
1、義務屬性不同
注意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方面的要求。忠實義務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實信用方面的要求。
2、兩類義務的功能不同
注意義務是爲了追求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促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理的履行職務。而忠實義務主要是爲了避免義務人自身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司利益。
3、兩類義務的判斷標準不同
對於注意義務的履行很難以客觀的現象爲標準,經常需要經過主觀分析來加以判斷。而對於忠實義務的履行,一般有明確的客觀標準。
4、責任的形式也不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注意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他們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爲的損害和責任人有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爲構成要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僅僅是違約責任,並且不以公司有損害爲主觀有過錯爲構成要件。
二、 違反忠實義務具體情形有哪些?
1、自我交易
董事長或總經理一般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如果其個人與公司交易,則常常會產生雙方利益的對立和衝突。爲了防止董事和經理在交易中將個人私利凌駕於公司利益之上,進而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其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利用、篡奪公司機會
機會就是財富,公司機會對於公司來說相當於公司的財產,董事長、總經理基於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可以接觸到大量的商業信息,若他們爲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奪公司的機會,就構成了對忠實義務的違反。《公司法》規定,董事和經理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3、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義務是指董事長、總經理不得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業務。董事長,總經理掌管公司日常經營活動,若其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則很容易泄露公司商業祕密,導致與公司不公平的競爭。我國《公司法》對競業禁止採取相對禁止的態度,規定董事和經理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其中,爲他人經營包括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認可不得在與所任職公司存在競爭業務的公司,企業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等職務。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對於其他類型職員來說,職位是比較高的,位高者權利也相對較大,若是不對此類職員的行爲加以限制,那麼將會損害到股東、公司等的權益。而忠實義務、勤勉義務,就是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爲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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