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忠實義務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規定股東忠實義務的規定是在公司法當中的第148條當中規定公司的一個高級的管理人員,比如說董事間是必須要尊重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規定,對公司要具有一個忠實的勤勉的這樣的一種義務,否則的話就會受到一定的懲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從“忠實”的字面含義來講,忠實義務理所當然地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利用其自身擔任公司某特定職務、從而享有特定的職權的便利,以其自身的關聯關係來爲自己謀取利益。這裏的“關聯關係”,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定義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不應當將利用“關聯關係”的行爲一概地理解爲違反忠實義務,現實中關聯關係下的交易大量存在,許多還是爲了公司的利益而採取的做法,因此只有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這種關聯關係達到“損害公司利益”這一標準時,才被認爲是違反忠實義務的。
二、控股股東法定義務有哪些?
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實踐中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爲主要是控股股東實施的。除控股股東外,還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所謂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爲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1條)。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爲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在當代社會,如果一個公司如果要想經營的比較的順暢的話,發展的比較好,那麼就必須有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共同努力,一般情況下,高級管理人員都需要對公司來進行一個忠誠義務方面的履行,否則的話對公司不忠誠就會影響公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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