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企業法人和合夥人的區別?
不管是合夥企業還是合夥人也好,都是不同的組成公司的形式,都有共同承擔公司運營和經濟責任的相關義務。但是從本質上說來,兩者還是有極大的不同之處的。那麼個人合夥企業法人和合夥人有什麼區別?具有法人資格嗎?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個人合夥企業法人和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事實上,我們這裏所說的合夥企業法人也就是採用個人合夥的形式。
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書面的合夥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與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夥企業領取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存在有限合夥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夥的訴訟主體資格: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爲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夥人爲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夥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於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都作爲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夥因爲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徵收方式;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
8、個人合夥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
二、個人合夥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嗎?
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中國的法人基本制度。基本條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已的組織機構和法人章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它承擔無限責任。
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個人合夥企業法人和合夥人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雖然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合夥企業和合夥人之間都存在有一定的合夥關係,但是不同形式的組建公司的模式在具體的責任和所需履行的義務中都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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