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有何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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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區別有:1.投資人數和企業財產歸屬形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進行的投資,是一個人的行爲,企業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擁有;合夥企業則不是單個人的行爲,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夥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並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投資,財產和利潤歸該投資者所有,故其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是由各合夥人出資所形成的,在共同經營中要求共擔風險,要求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企業事務的管理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事務管理具有最終的決定權,投資人獨資出資,獨資經營,自行作出決策;和獲取哦也的設立首先以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爲前提,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企業事務管理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由合夥人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但是重大事項仍然是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4.投資轉讓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由於不能分離,投資人要轉讓投資或撤回資本,只能通過徹底轉讓企業或者解散企業的方式;而合夥企業的財產轉讓,合夥人既可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過退夥的方式轉讓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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