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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轉讓交印花稅

股權1.49W
香港公司股權轉讓交印花稅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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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轉讓印花稅


1、香港公司股權轉讓印花稅率爲: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徵印花稅。

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爲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爲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香港公司股權轉讓印花稅按照萬分之五徵收。 具體辦理手續如下:

1、個人股東股權轉讓完成後,應在向工商部門申請個人股東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前,向地稅部門或工商部門的登記窗口索取“股權轉讓信息登記表”填報相關股權轉讓的情況。

2、納稅人憑填寫好的股權轉讓信息登記表、股權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及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到地稅部門設在市審批中心的窗口申報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地稅部門審覈資料後開具《稅務事項受理通知書》交納稅人,並告知其應提供給地稅部門覈查的有關資料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爲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爲,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香港公司股權轉讓印花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爲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爲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對於香港公司股權轉讓印花稅怎麼收的問題,則需要根據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的按萬分之五的比例進行計徵印花稅。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稅繳納後,應該向當地的工商部門去進行申請,做好個人股東股權轉讓變更登記,辦理好登記手續,然後向相關部門進行繳納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