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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設立子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份符合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國家作爲唯一的出資人(股東),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公司、個人,包括農村村民,辭職、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及其他成員,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都可以成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法律規定的,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二)股東共同出資並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以實物出資必須對實物折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覈算、確認,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其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覈批准,並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由於國務院宣佈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也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但是設立子公司仍需具備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
(三)股東共同制定章程。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股東全體同意的關於公司的組織、經營的基本規定,是確定公司權利的文件。
(四)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同時還須具備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五)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若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需先行辦理相關前置許可或審批。
(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設立子公司的規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