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公司在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後,並不對公司宣佈解散而進行清算,卻依然對外從事民商事交易活動。對於此種公司是否還具有民事實體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一直存在爭議。在這裏認爲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依舊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民事責任仍由公司承擔。
行政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屬於行政處罰行爲,其取消的僅是公司的經營資格,而並不必然直接產生永久消滅公司法律主體資格的法律後果;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可能存在債務尚未償付、債權尚未受領、拖欠的稅款尚未繳清、職工工資尚未支付等情況,爲解決上述事宜公司必須進行清算,清算完畢辦理公司註銷手續後,公司法律人格方可終止,否則勢必影響交易安全,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即使公司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由於公司可能尚餘部分資產,仍可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對外經營產生的民事責任仍應當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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