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請了律師敗訴收費嗎
一、民事糾紛請了律師敗訴收費嗎?
民事糾紛請了律師敗訴的,律師也要收費,律師收費的多少與訴訟結果並沒有關係。不過,在現實中還存在一種風險代理,即如果當事人敗訴的話,代理律師不受任何費用,如果勝訴,則要支付比一般情況下更高的代理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爲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二、一審敗訴的上訴狀怎麼寫?
(一)首部
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民事 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後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註。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 ×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
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後說明上訴的理由。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瞭然。上訴的理由關係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後,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
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並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四)附項
寫明下列事項:
1、上訴狀副本××份。
2、書證、物證各××件。
總之,法律制度沒有規定敗訴以後律師不能收費,而且,律師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會採用風險代理,在籤委託合同的時候,委託合同中也不會保證絕對能勝訴,能否勝訴是需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的。
-
預期違約的補救方法
預期違約也稱爲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爲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補救:1、要求承擔預期違約責任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的...
-
如果網貸逾期收到律師函嚴重嗎?
一、如果網貸逾期收到律師函嚴重嗎?律師函來了後果是比較嚴重的,律師函是對方已經通過律師準備走司法程序,在正式起訴前所發的法律評價等信息。網貸逾期收到律師是合法的,網絡貸款平臺可以委託律師向借款人發律師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如果是請律師敗訴收錢嗎?
一、如果是請律師敗訴收錢嗎?律師服務費有兩種收費模式,一是常規收費,按照該省律協行業標準收取費用,並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在立案或開庭之前一次性向律所付清。二是風險代理,雙方根據協商內容簽訂風險代理合同,此類代理均爲特別授權,前期花費較少,但後期律師費比常規收費...
-
律師不出庭由其他律師出庭算違約了嗎?
一、律師不出庭由其他律師出庭算違約了嗎?是否違約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因爲律師都是以事務所作爲職業機構,和自己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的是事務所,而不是律師個人,如果不是在合同中約定必須由指定律師出庭,事務所可以指派其他律師出庭,不算違約。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