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什麼方式催繳物業費
一、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什麼方式催繳物業費
物業不能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在物業已經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業主也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作爲拒絕支付物業費的理由,如果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可以進行催告,催告後仍然不支付的,物業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來催使業主交物業費。
二、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必須公示
物業服務合同必須公示。物業服務人有信息公開的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而公示只是信息公開的其中一種方式。
物業服務人公開和報告的內容、方式,可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有關的規定予以確定。
三、物業服務企業要公示的內容有哪些
1、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持證上崗證書複印件,各項管理服務制度、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聯繫方式等信息。
2、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公示時間爲自接管小區後一個月內落實公示內容,至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3、提供特約服務的具體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公示時間,自提供特約服務的具體項目起,至停止該服務項目止。
4、機動車場地佔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公示時間,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5、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公示時間,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6、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按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規定進行公示。
7、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運行狀況。公示時間,於每年第四季度進行公示,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8、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酬金制的,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佈一次收支情況。
9、節假日服務事項、社區文化活動安排,以及需要向業主提示的事項。
10、其他需要業主及時知曉的服務事項。
物業跟業主之間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合同在雙方簽訂完成時開始生效。物業有保護業主生命安全和財產的責任,業主有進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雙方之間有糾紛的情況下,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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