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物業管理注意事項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爲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衆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區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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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管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協議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無論是開發商指定的或是自己直接成立的物管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而且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開發公司與物管公司是兩個不同的環節,一個是建房,一個是管房。以協議的形式賦予物管企業獨立管理運作的權利,可以減少開發商不必要的干擾,更有利於物管企業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合理收費
新建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收費要經當地物價部門批准才能實施,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收費項目。因此物管企業要根據小區建設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及時報物價部門審覈批准後才能服務收費。有的物管企業由於不主動向物價部門申報收費,擅自確定收費標準,引起了業主的不滿和投訴,受到物價部門的查處和經濟罰款,既影響了物管公司在業主中的形象,又使企業蒙受了經濟損失。因此,物管公司人員尤其是物管公司的經理既要懂得管理,更要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有依法經營的意識,切不可盲目蠻幹。
(三)處理好三者關係
前期物業管理中,存在着開發商、物管公司、業主之間相互關聯制約的關係。雖然三者之間表現形式是一種契約關係,但開發商與物管公司是整體與部門的關係,是上下級關係,物管公司要聽開發商的指揮。物管公司與業主是管理服務與被管理服務的關係,是主與從的關係,在管理上物管公司是主,業主是從;在服務上,業主是主,物管公司是從。業主與開發商的關係純粹是一種買賣關係,契約關係,在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物管公司起着一種協調和媒介作用。在這三者關係之中,物管公司既不能得罪開發商,更不能得罪業主,因爲前期物業管理結束後,物管企業能否繼續在這裏實施管理服務,不是開發商說了算,而是業主大會說了算。所以物管公司要特別注意協調好業主與開放商之間發生的矛盾,既要承擔起開發商賦予的管理服務職責,爲開發商排憂解難,又不能犧牲業主的利益,尤其對業主反映的問題,物管公司無法解決或無能力解決時,切不可盲目應允,給自己留下後患。以保證在前期物業管理結束後繼續在該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爲最終目標。
(四)安民告示
前期物業管理,是在新建住宅小區中進行的,業主來自五湖四海,個人的職業、品行、生活習慣各不相同,想法各異。物管公司作爲小區的管家,要對小區的各項管理規定及早安民告示,可通過通知、公告、告示等形式將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及時通知業主。規模較大的小區還可印製業主手冊,將業主公約、小區建設規劃、服務內容及標準、公衆應急電話等集於一冊,使業主不出門便知物管事,提高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
如今大部分小區都是有物業管理公司的,在物管公司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之後,自然也會向業主收取一定的物業費。而通常從開發商手裏買房的時候,其實此時開發商是已經代替業主與物管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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