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融資租賃標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二、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徵是怎樣的?
1、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2、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3、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4、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爲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5、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對融資租賃的規定非常詳細,如果對於租賃物的經營權應該辦理行政許可,在出租人沒有辦理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也並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融資租賃關係中,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一定要提前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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