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承擔承租人裝修費
(一)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承租人自行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雙方之間有約定,承租人裝修費用可以由出租人承擔,否則一般由承租人承擔。
(二)承租人私自裝修的,裝修費用自行承擔,並賠償損失《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承租人的裝修費用自行承擔,出租人無須給予任何補償,除非原租賃合同有相反的約定。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承租人沒有任何權利,拒不搬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執行搬出並賠償因此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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