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損失如何計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爲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爲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比如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爲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爲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爲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爲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綜上所述,承租人不提前告知就解除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是三個月租金,當然,如果雙方約定租賃合同,可以在按照合同的條款執行。換言之,出租人違約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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