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賠償損失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賠償損失的認定是怎樣的?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賠償損失的認定是由出租人承擔相應賠償,具體認定數額是,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給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在承租人無違約行爲的情況下,出租人單方發函提出終止合同的,就構成根本違約。爲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
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爲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出租人在合同尚未到期時強制你搬出,你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你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賠償因其違約給你造成的損失(包括間接損失)。
二、哪些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注意什麼?
協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雙方簽訂文件,單方發出書面文件,並保證證據也是必不可少的。
提出解約的一方,應書面提出,尤其是承租人準備搬離的情況,告知出租人決定解約及搬離時間,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爲由主張更高額的賠償。作爲守約方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簽訂合同之後,在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是不能夠任意隨意的進行合同的解除和變更的,比如說在房屋租賃中出租人不能夠非常任性的要求,承租人辦理房屋,否則的話應當進行違約的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看雙方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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