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不成立可以追回房租嗎?
一、租賃合同不成立可以追回房租嗎?
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房租也是不能追回的。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另外對方退租的是屬於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賠償,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
二、租房合同不成立是否需要付違約金?
不需要。不構成違約的情況自然不需要賠償違約金。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爲,合同沒有成立,雖然合同成立,但是還沒有生效,雖然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但是合同是無效的這些情況都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爲約定違約金。
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而是受到法律的正當干預。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必須在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纔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支付違約金只能對於違約行爲適用,它只是違約責任形式而不適用於侵權責任。
只有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且違約情形與約定相符時,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
三、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確定規定是什麼?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因房租租賃違約後,違約責任的承擔首先依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以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爲準。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約定合同違約責任部分,如因房屋租賃糾紛而涉訴,不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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