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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有任意解除權嗎?

房屋出租人有任意解除權嗎?

一、房屋出租人有任意解除權嗎?

關於出租人的解除權要分兩種情況:

1、普通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權,能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4種: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二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三是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四是租賃合同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融資租賃合同中僅在在承租人未在約定支付租金,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二、解除權的性質

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 或消滅的權利。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說,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也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所以行使形成權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過在例外情況下,形成權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行使,此類形成權又稱爲形成訴權,它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關係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權限的剝奪、公司解散、開除股東等。而合同解除權爲形成權,屬於私力救濟權,由債權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張解除的當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但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必須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能夠控制的地方。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權是屬於合同雙方所擁有的權利,但這份權利也是不能亂使用的,如果一方是因爲違法所造成的解除,那麼一般就不會有任何的違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最重要的就是保障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