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房屋買賣2.71W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都對房屋的交付使用期限做了明確的約定,如開發商超過約定的期限未交房則要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即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遲交付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遲交付。
但是作爲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想去推定,否則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遲交付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遲交付。
但是作爲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想去推定,否則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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