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商品房認購書一般只有兩方合同當事人,即開發商與購房者。房地產開發商都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房地產企業是以盈利爲目的的組織。
2、標的
債的標的,又稱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務;具體到合同標的則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體現着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所有條款中最重要的核心條款。如果合同缺少標的條款,一般就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更談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或權利。
3、合同履行期限
從實踐中的情況看,對該特定時間的約定有兩種方式:一是約定一個期間,雙方在這個期間內隨時可履行合同,例如雙方約定在本合同(即商品房認購書)簽訂之日起15天內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是約定一個期日,雙方在這個時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雙方約定在2002年8月1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兩種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
4、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其他責任一樣都是因不履行應盡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後果。當然,違約責任是以有效合同爲前提的,如果合同未生效,未成立或成立後無效,不得適用違約責任條款解決雙方糾紛。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預先支付給對方的一定貨幣。定金既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又是一種債不履行時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所以,在商品房認購書中,它有時作爲債的擔保形式的條款存在,有時作爲違約責任的條款存在,或同時作爲兩種形式存在。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該條規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並着重規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從其內容分析,該解釋認可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作爲預約的性質。
上述就是對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介紹。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購房者切勿粗心大意,以免在後續的購房過程中處處受制於開發商。而要注意的是商品房認購書其實並不等同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其具體的效力可能就不會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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