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爲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爲買受人或者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爲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只有公證後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爲,通過公證過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並不代表着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於這種類型。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採用。
申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複印件;委託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複印件;
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爲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准買房的批准文件;
6、公證機關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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