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需要離婚證麼?
一、賣房子需要離婚證麼?
經常聽說這樣一些事情,夫妻兩個人爲了多買一套房子所以就幹了所爲假離婚的事情,合意順利解除了婚姻關係,通過了一紙離婚證換回了一張房產證。既然買房子需要離婚證那麼如果是房子多了想要賣房子呢,需不需要一張離婚證呢。賣房子其實涉及的是房子轉讓的問題,那是不是需要有一張離婚證書纔可以讓這個房子轉讓給別人這件事情有法律上的效力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分爲幾種情況來討論:
首先,我們要談論的第一種情況是,這個要轉讓房子的人是單身漢,不管他是結過婚還是沒結過婚,總之就是孤家寡人。所以這套房子也就是他自己一個人的,這個時候他想要賣房子是不需要離婚證的。這個時候需要考慮雙方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比如有沒有達到年齡要求,有沒有具備相應的可以實施這個行爲的能力。還要考慮買賣房子的兩方人是不是自願的以及在這兩方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時候還需要注意有沒有完成房子的過戶登記。
其次,我們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是,這個要轉讓房子的人是結了婚的,這個時候如果他要轉讓房子考慮需不需要離婚證,其實是在考慮這個房子是他自己的,還是夫妻兩個人共有的問題。如果這個時候房子是他自己的,那情況就和上述第一種情況一樣。如果是兩個人共同所有的,那麼如果這個人打算賣出這個房子就需要徵求她妻子的同意。如果妻子不同意,房子是不可以隨便處置的,於是離婚證就派上用場了,他可以先離婚,通過離婚時的財產的分配得到這個房子,這個時候房子是他自己那自然可以隨意處置。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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