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力嗎?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
現實生活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這是因爲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
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2、侵犯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一般應爲無效。
3、因欺詐轉讓房屋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爲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4、商品房預售違法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5、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爲無效: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准的;
(5)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6、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在現實生活之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還是比較多的,而合同無效是極有可能會損害房屋的售賣方,或者是房屋的購買者的權益。故此爲了降低簽署房屋合同後需要承擔的風險,在簽署合同之前,就需要確定該房屋是否是違章建造的,是否房屋的售賣方已經獲得了房屋預售許可證等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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