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主要就是需要進行協商,並且在達成同樣的意思之後才能夠將這份合同合法解除並且還不會因此引發糾紛和訴訟的可能。二手房買賣合同成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買賣雙方可約定如果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買方仍未付款,則買賣雙方的合同解除。
總的來說,最理想的狀態是:三方(買房,賣方,中間方)協商,若能達成和平解約,簽署解約協議即可!
一般情況:若其中一方單獨違約,三方協商,違約方能賠付一定的補償,對方不予追究,簽署解約協議及賠付相關事宜!
各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合同條款法院判決,強制判決!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颱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其實,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三種形態:
第一種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爲前提。這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說這三種解除中第一種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爲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合同法中關於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合同法有着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
第三種解除是協議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爲,這種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合同法對於這種解除的規定在第九十三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公民最初購買了二手房並且賣方已經簽了合同之後照理來說應該按照規定將錢款交給對方並得到房子,但是中途出現的客觀情況也難免會讓當事人沒辦法而選擇與對方商量並解除這合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和對方和諧商議得出最後的補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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