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問題如何處理?
從邏輯上說,合同解除後產生的法律後果分爲兩部分,一個是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一個是已經履行的部分。
1、合同解除後,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因爲合同的解除而終止履行。合同法第97條規定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後,免除各方繼續履行的義務。
2、合同的解除對合同中已經履行部分的法律後果,則應該區別對待有過錯方與無過錯方。
(1)有溯及力部分—無過錯方就自身已履行部分的請求返還權。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一鋼材買賣合同,供貨方爲甲方;甲方在提供20噸鋼材後,經乙方驗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乙方可就該合同下的預付款8萬元,享有請求返還權。
(2)無溯及力部分---無過錯方就過錯方已履行部分的拒絕接受權。依上例,則乙方對甲方給付的20噸瑕疵鋼材有拒絕接受權。
買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合同自通知到達賣方時解除。賣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協議的爲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買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個別情況下,買房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並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當行使合同解除權將構成違約。因此購房者如欲解除同購房合同,應事先諮詢專業律並按律師的指導意見行使自己的權利更爲穩妥。
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也不滿足雙方約定的情形,則這樣的解除行爲基本就可以認爲是違法的,自然因爲哪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話,就需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主要就是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等。
隨着我國的購房數量的上升,我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其實也是比較多的,此時是包括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解除糾紛等不同的糾紛的,如果是一方出現根本違約或者是其他的情形的,此時是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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