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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該怎樣提取

提取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房屋所有權的自住性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已經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並已經與單位解除了或者終止了勞動關係的;
4、出國定居或者赴港、澳、臺地區來定居的;5、償還購買自住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
6、租住的住房月房租已經超出家庭每月工資收入的15%;
7、進城來務工人員已經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鎮居民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1、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了意外的話,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2、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具備以上條件,提供相關證明即可。
《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該怎樣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