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一、房屋產權人能趕走居住權人嗎?
產權人不能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人對房屋有使用的權利,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報警解決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另外,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民法典》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產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居住權主體對象廣泛的自然人。居住權人和繼承人的區別是居住權人可以是任何人,有血無血緣關係都是可以的。只要房產產權人,對此人做了居住權登記,就可以擁有居住權。但是,居住權只能是自然人,企業、團體都不能是居住權的主體。
2、 居住權消滅有3種情況,約定時間到期、居住權人自動放棄或去世。雙方有約定時間,就按照約定時間執行,5年、10年、50年都可以,到期居住權結束。如果未約定時間,就是終身,直到居住權人去世,權益纔會終止。居住權人自動放棄,也可以終止居住權。
3、 居住權一般是無償設立。居住權人一般不需要額外支付租金,就可以無償居住。當然,有特別說明規定的例外。
4、 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居住權不具有延續性和收益性,居住權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出租。居住權人也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權繼承、轉讓給其他人。
居住權人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來使用這套房子的,即便是房子的產權發生了變動,新的產權人也沒有權利隨便趕走居住權人,除非是合同到期了。產權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就趕走居住權人的,居住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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