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經營權行政許可延續的期限是多久?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如果作爲行政許可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之前,肯定是需要準備相關的資料,那如何準備資料就需要根據行政機關審查的內容來確定,一般來說,行政許可作出機關會審查以下內容:
(1)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
(2)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3)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4)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5)其他事項,如申請人是否屬於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書面錯誤以及類似錯誤等。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要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在行政許可屆滿前,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時,可以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天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許可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許可後,從事某些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行爲,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被許可人想要變更或延續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延續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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