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什麼構成?
一、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什麼構成?
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爲“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爲人們所熟悉,爲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
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爲,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爲業主。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認定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構成高層建築物因其所有人爲多個人,甚至上百人,由於人數多,就會產生十分複雜的法律關係。首先,每個所有人對專屬自己的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從而產生了各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築物的所有關係;其次,每個所有人對高層建築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對高層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關係;再次,每個所有人對整個高層建築物享有和承擔管理、維護和修繕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作爲建築物管理團體的成員關係。因而,建築物所有權的區分,是指多個所有人,甚至上百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時,各個所有人對其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專右部僕、所享右的共有權以及基於律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總稱。簡言之,它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的結合。
專有權、共用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是相對獨立而又不可分離的權利,區分所有人可以分別行使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對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權,對管理建築物行使成員權利。作爲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複合要素,區分建築物所有權的結構中,專有權占主導地位,共有權居從屬地位,成員權處於附屬地位。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上,區分所有人取得了專用權,便當然取得共有權及成員權。
縱割式、橫割式以及混合式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三大類型,不管是哪一種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被他人破壞,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都是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維權的,如實想要通過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建築物所有權,就必須要在訴狀之中表明自己希望獲得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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