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以房抵債調解書是否還須辦理過戶登記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2.02W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研究意見指出,《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並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這時創設物權仍要按照依法律行爲導致物權變動的規則進行。在調解書生效後,仍要當事人持調解書辦理交付和過戶登記,抵債物方發生物權變動。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未履行交付或登記過戶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以房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房抵債協議的確認,要想取得房屋所有權仍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這時創設物權仍要按照依法律行爲導致物權變動的規則進行。在調解書生效後,仍要當事人持調解書辦理交付和過戶登記,抵債物方發生物權變動。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未履行交付或登記過戶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以房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房抵債協議的確認,要想取得房屋所有權仍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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