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法律援助條件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三、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瞭解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迴避。
四、受援人應履行的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只要符合了法律援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具體可以向其可以向管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進行申請,受到援助後,可以有了解進展、更換承辦人等權利,也要履行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材料、配合援助人員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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