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要注意些什麼?
一、律師會見要注意些什麼?
1、律師會見要注意的事項包括需要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法律援助等的相關材料。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十八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向看守所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辯護律師可以會見被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師助理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2、其中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爲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爲只有“證據”纔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爲其提供案情線索嗎?
1、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可以爲其提供案情線索。
(1)不能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案情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線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通電話;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心寫字等方式傳遞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見;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送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會見之機逃離監管場所。
2、律師會見應嬴得當事人信任
會見是律師的特權,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的機會。對於律師而言,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將案件交由律師辦理。
3、律師應平等對待當事人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託關係,也可以是朋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律師沒有必要對會見對象過於冷酷、嚴厲。既不必象偵查人員、公訴人員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樣在座位上居高臨下,故意加大距離,也不必在態度上橫眉冷對,呵斥教訓。律師可以坐近當事人,可以與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樣瞭解其真實情況。
4、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在會見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督促其糾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或者受到勞頭獄霸毆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療,等等。
律師在接受刑事案件的委託後,有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的權利,但是在會見的時候,也不得違反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不得違反的規定包括,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心寫字等方式傳遞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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