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當事人需要注意什麼?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當事人需要注意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當事人需要注意不得透漏與案件無關的信息給當事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備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
2、兩名律師以及《律師執業證》;
3、《委託書》;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工作
1、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這應該是辯護律師正式展開的第一個環節,無論有無偵查階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瞭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關案件材料是履行辯護職能的基礎。根據法律規定先要關注“訴訟文書”的收集,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准逮捕書、批准逮捕決定書、居留證、逮捕證、拘留(逮捕)通知書、搜查證、採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書等;其次是收集“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醫學鑑定、傷殘等級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物價鑑定等以及有關都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說明材料和鑑定結論的文書等。
審查所掌握的書面材料反映出來的信息,對第一部分“訴訟文書”主要是審查有無超期羈押或者漏缺關鍵程序,比如通知家屬羈押地點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和當事人利益的行爲存在;對後者“技術性鑑定材料”的審查主要是關注結論是否客觀公正,有無該鑑定沒有正方理由不予鑑定或者需要重新鑑定的情況的存在。敦促辦案機關改正錯誤,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
2、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給辯護律師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和辯護內容通過信件向辯護律師交流,這種方式對一些性格內向,不善於言談交流的被告人來說通過寫信是一種恰當的補充方式。
3、進行調查取證。通過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會見被告人,落實取證線索,鎖定證人名單或者有關證明無罪、罪輕的新證據,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或者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起訴部門覈實、收集有關的證人證言、新的物證、書證等。
4、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尤其是罪名定性錯誤或者可能是冤假錯的案件尤爲重要。刑訴法修正案規定,從2013年起,辯護律師有權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提出意見,書面提出意見的,檢察院應當附卷。
5、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如發現公安機關、檢察院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其提出控告,糾正辦案機關或看守所民警的違法行爲。
7、幫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由於不起訴的決定,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爲前提,即以被不起訴人已觸犯刑法爲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訴的人不認爲自己有犯罪情節,則可以再 受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而身爲辯護人律師,此時自然可以幫助被起訴人提出申訴。
對於那些已經被公安機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檢察院已經開始審查案件了,此時除了該犯罪嫌疑人的律師之外,其他的任何人一般都是不得探視的,並且即使是律師會見,也必須在限定的時間之內交談完畢,雙方見面的談話很有可能會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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