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有風險,加盟需謹慎
2020年4月5日,陶某與味正餐飲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陶某向味正公司支付創業諮詢服務費4萬元,味正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間,向陶某提供包括餐飲技術、餐飲管理、市場營銷策劃、開店選址評估諮詢、等服務,約定違約金10萬元。同日,雙方又簽訂《客戶投資保障協議》,約定開業即日起六個月內如出現經營不善問題,向公司提出幫助申請後,公司對客戶經營問題無法做出解決服務,公司原款退還客戶諮詢創業服務費,並補償5萬元人民幣。陶某開店三個月後,店面經營不善倒閉。故將味正公司的股東甲、乙、丙、丁訴至槐蔭法院,稱多次向味正公司求助,但公司拖延無法解決問題,且公司在合同期內已註銷,請求判令甲、乙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退還服務費4萬元,補償損失5萬元;公司股東丙、丁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甲、乙向陶某返還服務費4萬元並支付補償款5萬元。
裁判依據:
1、雙方當事人應遵守依法成立的《合作協議》,味正公司於2021年3月25日註銷,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造成合同解除,味正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在陶某經營狀況不善時,味正公司及員工未及時給予有效幫助,存在相互推諉,回覆信息不及時的情況,違反《客戶投資保障協議》的相關約定,亦構成違約。由於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與《客戶投資保障協議》中,均約定了違約責任。法院以陶某的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確定味正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範圍爲退還陶某投資款4萬元並補償5萬元。
2、由於味正公司作爲企業法人已辦理註銷登記,其法人資格及相應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應以清算義務人爲當事人。根據甲提交的《清算報告》,味正公司的清算人爲甲、乙,現陶某要求甲、乙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風險防範:
實踐中,由於廣大中小投資者法律意識薄弱,多數合作合同是格式合同,對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約定不明,導致創業者維權難。
創業者以加盟形式創業時,更應認真考察分析,一是做好市場分析研判,對擬投資加盟項目深入實地做好市場考察,對投入回報比進行預判;二要做好信息調查,通過企業工商信息、司法案件查詢,對加盟的企業經營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全面瞭解;三是在訂立合同時,要細緻閱讀條款,對於合同約定不明確、措辭含混的內容,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爲合同後續順利履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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