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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隨意開除哪些員工,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開除員工是必然的,否則勞動法律法規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單位因爲運營情況、人事安排等因素,會經常面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事情,一旦解除操作不當或辭退了不該辭退的員工,就會形成違法解除,面臨訴訟及賠償,企業辭退員工的最大風險便是來自於此。

公司不能隨意開除哪些員工?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如何做到合理合法解除,保障單位和員工雙方的權益,有效降低辭退員工帶來的風險和經濟損失,這也是每個人力資源工作者的必修課。

想要了解哪些員工不能隨意辭退,需要從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四類解除理由說起。

第一大類:協商一致解除

此種解除理由適合任何員工,只要雙方對解除時間、補償等協商一致,簽署協商解除協議書即可;這種協商解除的方式,只要不是脅迫威逼或者協議條款違法,幾乎不會帶來任何風險。

第二大類:員工過失性解除

此類解除同樣適合任何員工,以員工的過錯作爲解除理由,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解除類型主要包括6種解除理由:

1.       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2.       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員工使用欺詐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       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在操作這類解除的流程時,一定要留存員工存在違紀行爲的證據,同時還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以及錄用條件等法律文書,否則也會形成違法解除,如果這種解除方式操作得當,即使員工訴諸法律,也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第三大類:無過錯解除,主要包括3種解除理由:

1.       員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工作;

2.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新工作;

3.       簽署勞動合同時所依賴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對變更履行勞動合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大類:經濟性裁員

主要是在單位存在經營嚴重困難,比如今年的疫情導致很多單位業務銳減萎縮;或者單位需要破產重整,進行轉產、技術革新等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一種理由。

重點:所謂不能隨意辭退的員工,是指單位以第三大類和第四大類爲理由解除時,員工有以下5種情形就不能解除,解除必違法: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在治療、醫學觀察期間;

2.       員工工傷,被確認爲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       員工患病,尚在醫療期內;

4.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5.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同時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

但是單位想與以上5種情形的員工解除時,符合了第一大類和第二大類的解除情形時,就不受限制,一般不會導致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兩種:

1.       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2.       與員工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還要支付訴訟期間的工資,補繳這期間的社保、公積金。

更重要的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哪種責任,決定權不在單位手裏,而是要看員工在訴求中要求哪種。

通常情況下,員工會選擇要求賠償金,拿錢走人,畢竟都鬧到打官司的份上了,繼續單位上班的話,大家心裏都膈應;但對於有些員工,要求繼續回單位上班對他們而言,性價比更高:

1.       在單位工作時間比較短的員工,拿賠償金也沒有多少錢,不如要求回單位上班要工資更合算,畢竟現在一個勞動爭議案子,從仲裁到法院全程走完,得一年到一年半;

2.       處於懷孕期的員工更得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不然大着肚子也不可能有新單位錄用她們,很長一段時間都不會有經濟來源;

3.       即將退休的員工,除非是特別稀缺的人才,不然這個年齡,想再找新工作也是不易。

解除勞動關係是一個系統工程,單位的解除行爲是否合法,除了要看解除理由是否得當,還取決於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相應的文書制度是否齊備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