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房屋被強拆,實施程序應該合法
行政機關對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實施強拆應程序合法
先補償、後拆遷(執行)
房屋強拆程序的實施,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執行)”的原則,否則,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換言之,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權利人對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佔有權益,權利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實施強制拆除。之所以明確“先補償、後拆遷(執行)”原則,根本目的在於保障被拆遷人在房屋被徵收拆除後、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遵循上述程序,其強拆行爲應當被確認違法。
具體來說,被徵收房屋拆遷(執行)前,被拆遷人獲得補償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與被拆遷人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並簽訂補償協議,行政機關開始按照補償協議主動履行相關義務;二是在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補償行爲。針對第一種情況,雙方達成補償協議後,被拆遷人主動將房屋交給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據此採取的拆除行爲不屬於強制拆除範疇,該拆除行爲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是基於權利人認可安置補償後的自願處分行爲。針對第二種情況,實踐中存在補償決定遺漏補償事項、補償不到位房屋被強拆的現象,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補償之訴,訴請撤銷補償決定,並責令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
強制執行應當依法進行
對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拆被徵收房屋的權力。即使在被拆遷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拆遷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只有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環節,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申請法院執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沒有給被拆遷人留出複議或訴訟的期限,其強拆行爲應當被確認違法。
強拆方式方法應當合法合理適當
行政機關對被徵收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嚴格按照徵收補償工作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強拆,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超範圍拆除;不能規避徵收程序,借拆違、危房名義實施強拆;不能實施野蠻強拆,損毀室內財產,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權。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強拆行爲應當被確認違法。
審判觀點選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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