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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係何時解除

法律2.25W
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係何時解除
企業破產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
有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企業破產,該單位將不復存在,所有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孕期女職工也不能列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