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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了才拘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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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了才拘傳嗎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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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要求有哪些證據纔可以

一般有這些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共計八大類。本文重點闡述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中的特定書證和鑑定意見的審查

刑法第133條之一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主要包括四種情形,即: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司法實踐中較爲常見的情況,這類案件曾被稱爲最簡單的刑事案件,可就是這類刑事案件,在公訴階段審查證據時卻遇到諸多問題。筆者結合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和情況,就此類公訴案件的部分證據審查提出一些見解和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中,沒有被害人陳述這一類證據。主要原因是:

其一,此類案件沒有被害人(指具體的、被故意犯罪行爲所侵害的對象)。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而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對於過失犯罪,以其造成的結果作爲立案追訴標準是符合法律邏輯的;而對於故意犯罪,則不必然要求以其所造成的結果作爲立案追訴標準。如果認定危險駕駛罪存在被害人,則必然會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規制的行爲發生衝突,從而引發道德風險。例如:如何區別行爲人駕車在鬧市無目的地撞擊他人與行爲人醉酒後駕車在鬧市無目的地撞擊他人兩種行爲。

其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決定,如果因爲醉酒駕駛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可以適用其他處罰更重的罪名予以規制。當然,筆者也在反思,如果不認爲此類案件中存在被害人,則存在實際在醉酒駕駛案件中受到人身、財產侵害的人的權利如何救濟的問題。

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審查

通常來講,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數量比較少,但是,越是以少量的證據來證明一個特定的事實,並要求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越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對於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審查除要遵循各類證據的一般審查方式、方法外,還需要對其中的特定要素進行重點審查,以確定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進而考察其證明力,以及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

上述問題涉及證據審查順序,可能很多人都會認爲證據審查順序對證據審查沒有實質性意義,因爲刑事案件的辦理要求全面審查證據,作爲一名案件承辦人不可能只審查部分證據,或者只審查部分證據就評價案件事實成立與否。其實不然,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確實應當遵循審查順序,相對而言,應當首先審查血樣提取登記表和鑑定意見。

血樣提取登記表的審查

血樣提取登記表記載的內容十分關鍵,主要包括血樣提取的時間、地點,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操作人員信息,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稱,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血樣提取的數量。

血樣提取的時間。血樣提取必須是在醉酒駕駛人被查獲以後的合理時間,這裏面可能存在的問題是:血樣提取的時間點如果與公安人員將醉酒駕駛人從被查獲的地點帶到提取血液的地點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一定要引起特別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一定要嚴格審閱,保證醉酒駕駛人不脫離錄像監控範圍內;如果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則要求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審查其說明是否合理;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應着重訊問這一過程。關於時間節點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所帶來的風險主要是: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爲稀釋酒精的行爲。

血樣提取的地點。血樣提取的地點一般應當是醫療結構,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機關自行提取醉酒駕駛人血液的情況。當然,如果公安機關配備了相關的設備和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過在審查時,與在醫療結構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錄音錄像和見證人要具備其一。

血樣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製作血樣提取登記表時,要預先登記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後,會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簽字確認。需要注意的是兩種情況:其一,被提取血液人的簽字筆跡與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筆跡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情況。針對第一種情況,務必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案偵的全部同步錄音錄像,以確定醉酒駕駛人與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一。針對第二種情況,一般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提取血液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如果沒有錄像,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信息。一般情況下,血樣提取要求兩名以上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操作人員的信息。一般情況下,要求醫療機構具備相關從業資格的人作爲操作人員,如醫生、護士等,並要求上述人員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簽名。

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血樣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是問題的關鍵。目前,醫療機構基於診療行爲的不同,所使用的消毒液種類繁多,常見的有生理鹽水、碘伏、安爾碘、酒精等。如果在提取血液的時候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則違反了血液提取的程序性規定,系提取程序違法,提取程序違法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鑑定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合法性。當然,也有觀點認爲,即使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對血液酒精含量鑑定的影響也不會很大。實際上,如果評價對鑑定意見有沒有影響,從微量物證角度來講肯定會有,至於有多少,目前,還沒有見到科學的評價標準;但是,這種思維方式略顯狹隘,其影響多少不是問題的實質所在,問題的實質在於其違反了程序性規定。鑑定機構一般不會對該血樣進行含量鑑定。通常認爲,這樣的案件是不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條件的。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該問題,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但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爲不符合起訴條件。

血樣提取所使用的盛裝容器。通常符合鑑定要求的血液樣本要求血液不能凝固,提取後血液不凝固的方式總體來說在操作上有兩種方式:其一,提取血液後添加抗凝劑;其二,直接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裝。一份凝固的血液樣本是不符合鑑定條件的。未採取抗凝措施的血樣檢材或者使用了促凝管盛裝的血樣檢材,血清和血漿會分離,在分離後,會影響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鑑定意見的客觀性。如果出現該種情況,鑑定機構一般不會對該樣本進行鑑定。實踐中,也有鑑定機構對該血樣進行鑑定,但是鑑定意見會標註“參考”字樣。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提取血液樣本沒有采取抗凝措施的案件,就證據而言是無法救濟的,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評價爲不符合起訴條件。

在審查血樣提取登記表的時候,必須登記記載盛裝血液的容器標號及名稱。要特別關注血樣提取登記表的編號,該編號要與鑑定委託書、接收檢材回執所記載的盛裝檢材容器的編號相一致。同時,通過審查盛裝容器的名稱,可以判斷該容器盛裝血液是否符合規定。例如肝素鈉抗凝管,在重慶地區使用較多,是符合規定的。但是,如果是某某促凝管,則可以直接判斷爲不符合規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