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與傳來證據有什麼聯繫?
直接證據對應的是間接證據:凡是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爲直接證據。例如,親眼目睹違章超車的行人所作的證人證言。凡是隻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個側面或者某一個環節,需要與其它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爲間接證據。
原始證據對應的是傳來證據:凡是來直接源於案件事實本身的證據材料爲原始證據,即通常所說的“第一手證據材料”。凡是經過中間傳抄、轉述環節獲取的證據材料即爲傳來證據,例如,執照的複印件等。
1、 直接證據的含義
直接證據指能夠獨立的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凡是直接證明違法事實是否存在以及當事人是否從事了違法行爲的證據,都是直接證據。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在刑事訴訟中,能夠直接證明構成犯罪事實的證據,一般都可成爲直接證據。如能指認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指認出犯罪人是誰的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能直接指明誰實施了犯罪行爲的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等。在民事訴訟中,能夠直接證明民事爭議事實的證據,一般都屬於直接證據。如被告對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的事實所作的承認,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等,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有責(從事了違法行爲)陳述、能證明當事人實施違法活動的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當事人如何從事違法活動的視聽資料及某些書證等,一般可以成爲直接證據。由於直接證據所證明的問題是有關案件主要事實的情況,所以,從一定的角度看,查證覈實直接證據的過程,也就是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過程。
2、 傳來證據的含義
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複製、複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爲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理論上對證據材料的一種分類。區別的標準不是是否變更意思表示,而是其來源。凡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常見的傳來證據有:物證的複製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親自感受案件事實的證人所作的證言。
傳來的證言必須是有確切來源和根據,沒有確切來源的道聽途說,不是傳來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只有在原始證據不能確定或者確有困難時,才能用傳來證據代替。如果案內只有傳來證據而沒有原始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
3、 直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聯繫
傳來證據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傳來證據裏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證據,也有可能存在間接證據,主要看能否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比如親眼目睹搶劫過程的證人甲證明曾目睹犯罪嫌疑人乙持刀搶劫丙,證人甲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言即是原始證據,又是直接證據;證人甲在法庭上作證說曾看見乙在案發當日滿身是血跡的從被害人家裏走出來,這裏甲的證言既是原始證據,又是間接證據。而如果丙在法庭上作證說甲曾經告訴他說曾看見乙在案發當日滿身是血跡的從被害人家裏走出來,如果是爲了證明乙是否是作案人,則既是傳來證據,又是間接證據。這種情況證明力是比較低的,但並非絕對不可採信。因此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不同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
無論是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還是在行政訴訟中,有些證據既屬於直接證據,也屬於原始證據。例如,民事訴訟中的直接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具有某種財產關係的書面合同原本,既是直接證據,也是原始證據。
因爲直接證據都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原始證據是來源於客觀世界的第一手材料,所以,同間接證據、傳來證據等證據相比,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某一方面事實,因此,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確定案件性質具有重要作用。
總而言之,通過對直接證據與傳來證據的介紹,我們知道如果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傳來證據有可能是直接證據。在辦案過程中,首先應注意收集原始和直接數據,同時也應該注意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收集,以儘早還原案件的本來面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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