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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逾期交貨違約責任的確定是怎樣

法律1.71W
出賣人逾期交貨違約責任的確定是怎樣
出賣人逾期交貨違約責任的確定是怎樣
出賣人逾期交付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已經超出交付標的物的期限但仍未交付標的物的;一種是出賣人雖然構成逾期交付,但是標的物已經實現地向買受人交付。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在出賣人已經爲實現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包括:雙方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貨約定的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的耳約定損失數額或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損失,如既未約定違約責任又未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計算辦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此種情況下,由於買受人已經接受出賣人的交付,所以買受人不應再接觸合同。
(二)在出賣人逾期交付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三)出賣人遲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四)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在簽訂合同後有較大變化的,因出賣人逾期交貨,有可能給買受人造成價格方面損失的,結合審判實踐,對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標的物的市場價格比約定的市場價格低的,按照實際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款,如果市場價格較約定的交貨期限時的約定價格上升的,則仍應按照原和哦能夠約定的價格計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