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起止時間怎麼算
起止時間怎麼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主旨在於保護受害職工的合法權益,該條所規定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點應爲事故傷害實際發生之日,而不僅僅是事故發生之日。從該條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點應在傷害事實的發生時間,而不是簡單的事故發生時間。
受傷害人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實際傷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往往不一致,結合事故發生的實際,一般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1、受害職工所受的傷害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和隱蔽性,在事故發生之時,並沒有表現出來一定的傷害後果,經過一段時間,疾病發生病變或者加重才表現出受傷害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本着保護受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宗旨,應以疾病發作並被醫院確認的時間爲實際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爲受害職工的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被醫院確診的傷害結果確係因涉案工傷事故所致。2、在事故發生之日,受害職工所受的傷害表現出一定的後果(比如本案的左距骨陳舊性骨折的診斷),但是隨着治療,疾病症狀並沒有減輕,反而加重(比如本案的左下肢深靜脈血栓的診斷)。受害職工欲對加重後果申請工傷認定,需要證明其加重後果是由事故引起。
;勞動部門60日內作出決定;勞動部門10日內送達認定書;不服認定結果的在60天內和15天內對認定和鑑定申請複議。由於勞動者的病情和傷情有可能發生變化,建議建造進行認定鑑定和複議。有法律問題可直接在律師365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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