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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的內容一般該怎麼寫

法律1.1W
補充協議的內容一般該怎麼寫
補充協議的內容一般該怎麼寫
1、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不能涉及主合同約定的主要標的物,不能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修改。如果要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正常的變更或建築面積等的變化,就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簽證來進行。
2、特殊情況下,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需要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合同,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其條款一般不能在補充協議中隨便更改。但是,現實中由於合同雙方在主合同簽訂後往往需要訂立一些與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價款方面)的補充協議,按照招投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這樣的補充合同中的內容是具有相應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3、從理論上說,經過備案的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籤證,應再度進行備案。至於這種備案是否是強制性的,如何進行備案,目前法律上並無新增的管理規定,可以參考當地備案部門的相關要求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