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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先判決離婚再繼續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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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先判決離婚再繼續分割財產
能否先判決離婚再繼續分割財產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係與財產關係是同時判決的,但有些情況下也可以先行對婚姻關係進行判決,然後處理財產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也就是說,可以先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財產分割可以在離婚後再行處理,因爲男女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時,未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配,在離婚後針對前述財產的分配也可以再行向法院提出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