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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產婦勞動法

法律3.11W
浙江省產婦勞動法
浙江省產假規定是什麼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法律規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女職工分娩後,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正常分娩的,產後假不少於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 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對待;


(三) 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15天;


(四) 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7天;


(五)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後假增加15天;


(六) 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假20天至30天;


(七) 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50天;


(八) 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藥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照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產假期滿仍需治療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