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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證、書證的收集

法律1.49W
什麼是物證、書證的收集
公安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必須是證據原件嗎?
根據《》第條、第條,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纔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經與原物覈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爲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原物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不能作爲證據使用。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纔可以使用副本或者複製件。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經與原件覈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爲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爲證據使用。因此,書證、物證的複製品符合法律規定也可作爲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