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收集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證據的收集條件是什麼
司法人員在調查證據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應當全面,這是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在具體運用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全面取證規則。
(二)合法取證規則。
(三)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二、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資料種類有哪些?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的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但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4)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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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追訴期是好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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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檢察院的案件能夠私了嗎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對於出於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夠私了,因爲此案件屬於公訴案件,應由人民檢察院覺得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但是對於部分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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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會怎麼呢
律師解析: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存疑不進行起訴的時候,公安機關如果認爲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決定是有錯誤的,那麼公安機關是可以要求進行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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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人我的全責對方起訴我會坐牢嗎
律師解析:開車撞死人負全責,對方只能就民事部分提起訴訟,由於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屬於公訴案件由人民法院起訴。起訴後經法院判決認定有罪的是會坐牢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