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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3.1W
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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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合同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企業借款合同無效如下

企業間借貸合同,是指金融機構之外的企業法人相互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非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非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資金佔用費)或利潤的合同。上述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