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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賭博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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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賭博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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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的累犯該怎麼判刑?判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最新的賭博罪判刑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賭博罪的累犯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賭博罪量刑標準:賭博罪構成要件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區別罪與非罪

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爲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裏的“以營利爲目的”,指行爲人實施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是爲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爲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賭博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日公佈“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5月13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釋對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予以細化,明確是否構成賭博罪的法律界定,強調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犯罪要從重處罰。

“聚衆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通過賭博或者爲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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