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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宅基地規劃

法律2.15W
鄉鎮宅基地規劃
宅基地規劃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只能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的土地,這是本法確定的原則。由於目前農村居民點建設分散,農民宅基地超標較爲普遍並且村內存在許多空閒地,形成“空心村”。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用地高達190多平方米,超過最高標準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後農民建設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除實行遷村並點、土地整理和災後重建外,原則上不得佔用耕地建住宅。

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擁有一處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此,農村居民只能在戶口所在村(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不能到其他鄉村(或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這主要是對新申請宅基地而言,但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等方式處理,也可以維護原狀,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退出。這裏還需說明的是一處宅基地不等於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開的,但面積應當累計計算。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達到規定的面積標準,不得購買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區購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作爲住宅。

以上就是宅基地規劃的相關規定,望採納。